3 基本规定


3.0.1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
3.0.2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3.0.3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 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3.0.1 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对象和总体评价内容。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海绵城市建设优先选择城市积水内涝、水体污染等问题突出的区域,根据积水点、雨水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上溯,科学划定排水分区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落实对应工程项目,推进区域或流域整体治理,实现建成区整体“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故分别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
3.0.2 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结果。城市建成区面积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评价年的数据为准。
3.0.3 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结果的评判标准。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详见本标准第4.0.2条的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对于缓解地下水位下降与城市热岛效应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城市地下水位与热岛效应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短期监测难以较准确判定其变化趋势,也难以将其和海绵城市建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建立定量或定性的对应关系,故虽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和城市热岛效应进行评价,但评价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 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总体方法和条件。水文特征具有丰水年、平水年、枯水年三个典型特征年份,但水文变化是以年为一个周期,故本标准要求进行至少1年的连续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延长监测时限。
    城市雨水工程基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城市水文进行设计,实际降雨径流水量、水质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均很大,采用大量实际暴雨监测来评估工程设施的设计工况或标准是不现实的,故采用监测与模型模拟、设计施工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3.0.5 规定了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中典型项目的选择和监测要求。为了节约评价成本和时间,提高评估效率,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监测评价,借此可以总结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典型做法,亦为城市整体水环境和内涝等水文水力评估模型的参数率定与验证提供数据支撑。实践中,可进一步在监测项目内选择对应汇水范围明确、便于安装监测设备的典型设施进行监测,为模型参数输入等提供数据支撑。
    典型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建筑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与防护绿地。其中,所选建筑小区类监测项目指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等用地类型的监测项目。
    典型项目与监测项目主要参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①位于同一个排水分区内;②对解决排水分区内的积水、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等问题具有较显著效果;③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规模具有代表性;④管网资料齐全,对管渠缺陷进行检测并完成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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